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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10-08 点击量:

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省财政厅《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20125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教育项目支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省教育厅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所进行的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真实。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结果为依据,真实反映项目支出的实际情况,客观评价项目支出的目标、任务和效果。

(二)权责一致。坚持谁组织谁负责,项目组织单位既要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又要承担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开展自我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三)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支出的规模和性质分类制定评价办法,开展不同方式的评价。

(四)注重实绩。绩效评价针对项目支出及其绩效进行,重在考评项目建设所取得的实际成果及所产生的实际效益。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我省365best英国唯一官网发展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

(二)与教育事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项目申请书及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五)项目执行或完工报告、验收报告;

(六)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目标与内容

第五条绩效目标是指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的确定应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出目标。即项目建设实现的直接目标或近期目标,如培训教师人数、建设实验室数量、建成精品课程数量等。产出目标一般以定量指标表述。

(二)成果目标。即项目建设实现的效益目标或长期目标,项目建成后对改善条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所发挥的影响或效果等。成果目标一般以定性指标表述。

(三)满意目标。即项目的受益对象对项目实施成效的评价,满意目标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规模和性质确定,可以用定性指标表述,也可以用定量指标表述。

是否同时设置三个方面的目标,由项目组织单位和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真实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为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第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每一年度都应进行绩效评价,并在项目建设期满后实施总体绩效评价。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  绩效评价由项目组织单位(省教育厅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高等学校或直属单位等)共同承担,各负其责。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教育项目绩效评价总体绩效目标和指标框架;

(二)审定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四)汇总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

(五)撰写并提交项目的绩效评价总报告;

(六)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单位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建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提交自评报告;

(五)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采取三种评价方式:项目组织单位自行评价、聘请专家评价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价等。

(一)自行评价。组织单位自行组织工作组开展评价,对实施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综合评价;

(二)聘请专家评价。专家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价。

(三)委托第三方评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系统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每年12月,项目组织单位部署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明确绩效评价的时间安排、工作进度、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单位提交自评报告阶段。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我评价,于次年3月底前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三)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审核实施单位自评报告,根据相关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评价综合报告,于次年6月底前报省教育厅财务处。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

(四)项目绩效完成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六)评价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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